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方式,它并不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存在,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形式。以下是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原因:
体现政策:
死刑缓期执行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这一制度既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罪犯的惩办,又给了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的最后机会。
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
死刑缓期执行为罪犯提供了一个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悔罪自新、争取减刑的机会。如果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死刑缓期执行既是对罪大恶极罪犯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改造。这种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同时也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动力。
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
死刑缓期执行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形式,有助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确保死刑的慎用,给罪犯留下改过自新的希望。
综上所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在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激励罪犯改过自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