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和解案件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中止执行案件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重新出现且具有可供执行财产
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重新出现且经调查核实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供财产线索,经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
申请执行人提交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经调查核实依法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
执行案件终本后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紧急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双方执行过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导致终本的
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两年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