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其 总则部分以统领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
如诚实信用原则、风俗良俗原则、诉讼时效和契约自由等,这些原则能够贯穿整部民法,具有普适性。
民事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规定了这些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民事权利: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等,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规定了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和法律效力。
代理:
规定了代理人的资格、代理权限和代理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
规定了民事主体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规定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时间限制。
期间计算:
规定了时间、期日、期间等的计算方法。
附则:
包括对民法典中某些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民法总则的编纂者在制定时,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编入总则中,使其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抽象规则。总则的生效意味着《民法通则》不再使用,但总则的内容仍然适用于之前已经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的总则部分以 统领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主,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权利、法律行为、代理、责任、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内容,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