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提供相应的手续,以下是主要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结合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品目或项目汇总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下达到采购人。
实施采购
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填制《政府采购申请表》,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组织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验收采购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
结算
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资金支付申请,采购人签署支付意见,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库部门直接支付政府采购供应商。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
申请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步骤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确保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提供资质证书、证明工程或产品经验、展示财务状况、证明信誉记录以及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质量。
公开采购意向和采购需求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依据部门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并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编制和备案实施计划
采购人根据项目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活动时间,并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安排和合同管理安排等。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需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目录外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
编制和发布采购文件
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并进行市场调查后编制招标文件。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评标和签订合同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监督管理和档案建立
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这些步骤和手续旨在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障采购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