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为了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它不同于直接的要约,因为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且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直接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邀请他人提出具体的要约,而邀请人则处于订约的预备阶段,没有立即订立合同的意图。
目的:
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法律效果:
不会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形式:
可以是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形式。
撤回:
邀请人可以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通常不承担责任。
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了要约邀请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