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
对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或要求说明情况的方式进行提醒和教育。
责令检查或诫勉:
对于存在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对象,可以责令其进行检查或予以诫勉。
政务处分:
对于违反监察法规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对于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以追究相关责任,并提出问责建议。
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提出监察建议:
对于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撤销案件:
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监察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讯问:
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询问:
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查询、冻结:
在调查职务违法或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必要时可以依法冻结相关财产。
搜查: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其相关地点进行搜查,并出示搜查证。
调取、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可以调取、查封、扣押涉案证据材料。
勘验检查:
对于需要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监察机关可以进行勘验检查。
留置:
对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强制到案:
对于拒不配合调查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强制到案措施。
责令候查:
对于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责令其候查,以确保其接受监督管理。
这些手段体现了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旨在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