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主要处理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
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公正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公开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
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尽可能为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
全面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审理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则仅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审查。
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申请人权利:
包括申请复议权、委托权、申请回避权、撤回复议申请权、申请执行权、诉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申请人义务:
包括自觉遵守复议纪律、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这些特征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和便捷性,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