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奖励措施
通报表扬: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公开表扬。
记功: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记功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如“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见义勇为英雄”等,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颁发奖金和奖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金和实物奖励。
法律保障
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损害补偿请求权:见义勇为者在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益人请求适当补偿。
紧急救助行为免责:《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保障政策
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殊照顾:见义勇为者可以享受就业、征兵、公务员录用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保护奖励基金:设立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资助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家属,基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等。
这些政策旨在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他们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应有的保护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