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和中止都适用于 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情形,具体区别如下:
适用范围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即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
中止审理: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当出现某种无法抗拒的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
适用效果
延期审理:只是将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拖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比如通知证人到庭等。
中止审理:将造成本案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直到中止的情形消失。
法定情形
延期审理:适用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情形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对延期的情形。
中止审理:适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
延期审理: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
中止审理: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取决于中止情形何时消失。
总结:
延期审理主要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因诉讼自身障碍导致,可以预见再开庭时间。
中止审理适用于整个诉讼过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预见再开庭时间。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