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
根据自然资源部的规定,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预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可不进行用地预审。
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的,建设项目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准,用地预审就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域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
跨县域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分别预审。
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
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
综上所述,需要预审的用地项目主要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跨县域和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以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