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演绎作品是指 未经授权而制作的演绎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些权利统称为演绎权。演绎作品是指通过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行为产生的新作品。
侵权演绎作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未经许可的摄制:
将原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
未经许可的改编:
将原作品改编成新作品。
未经许可的翻译:
将原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
未经许可的汇编:
将原作品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
这些行为未经原作者许可,侵犯了原作者的演绎权,因此产生的作品属于侵权演绎作品。虽然侵权演绎作品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这并不改变其侵权的本质。演绎作品在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歪曲或篡改原作品,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侵权演绎作品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存在两种观点:
不保护论:
认为未授权的演绎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法律不应对侵权行为所获得利益进行保护。
积极保护论:
认为侵权演绎作品虽然侵犯了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演绎权,但仍然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实质条件,因此应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然而,无论哪种观点,都承认演绎作品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这是基本的著作权法原则。
总结:
侵权演绎作品是指未经授权而通过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行为产生的新作品。这些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演绎权,因此产生的作品属于侵权演绎作品。演绎作品在行使著作权时,必须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不得歪曲或篡改原作品。关于侵权演绎作品是否获得著作权保护,虽然存在不同观点,但都强调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