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结算单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双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是认定结算单效力的基本条件。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结算协议或结算书需要经甲方授权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能生效。
主体资格
结算单上签字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例如,项目经理通常具备结算权利,而合同未约定的人员若未亲自参与项目且未对其身份作出合理解释,其结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数据依据
结算单上的数据应当有明确依据,如合同约定的方量、单价等,或经实际现场测量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提出证据方应对结算数据的来源进行合理解释。
产生过程和用途
结算单的产生过程和使用目的也是认定其效力的重要因素。例如,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结算单是为了请款而制作,并且结算单在请款到账后并未得到实际履行,从而证明其不具备真实结算效力。
其他证据的印证
结算单作为证据之一,需要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这些证据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和记录等书面证据。
法院认定
在合同纠纷中,结算单的效力最终由人民法院认定。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限、结算单的内容及其产生过程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结算单的效力。
建议
确保签字和盖章:合同双方应确保在结算单上签字或盖章,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要求。
完善结算依据:提供充分的结算数据依据和计算过程,确保结算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