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适用行政调解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赔偿案件:
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行政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可以就赔偿方式等进行协商和调解。
行政补偿案件:
在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
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与当事人产生争议,这类案件可以通过行政调解来解决。
行政合同纠纷案件:
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可以进行行政调解。
医疗纠纷:
医患双方可以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其他:
包括基层人民政府、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婚姻登记机关主持下的调解等。
行政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适用调解,但上述提到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